山东省学校国防教育协会章程

作者:协会办公室 时间:2019-03-01 点击数:

 山东省学校国防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山东省学校国防教育协会。

英文译名:Shan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School Education in National Defense

写:SPASEN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研究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的群众性、学术性和行业性的团体。由全省在同行领域内有影响的大、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组成。

本协会具有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行业性;属山东省教育系统社会团体;本协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学校国防教育理论与学生军训问题的研究,总结和交流学生军训工作经验,不断探讨新形势下学校国防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学校国防教育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学校国防教育、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增强学生国防观念、提高综合素质做出贡献。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东中医药大学经十路校区教学楼209室,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路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国防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研究规划,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学术交流,指导学术研究活动,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工作,提高学生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组织学校国防教育的检查、评估、比赛和学生军训工作培训、提高学校军训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编辑出版、修订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有关教材和书籍,交流研究成果,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与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相关的经营性活动,为协会发展提供经费支持,通报省内外、国内外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信息、动态;

(五)组织学校军训干部、教员外出考察学习,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开拓思路,开阔视野;

(六)向上级党、政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情况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建议;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凡山东省所辖区域内的学校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提出正式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本协会赋予的义务、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及考察、培训、研究、各类评优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编辑的各种出版物和资料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关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知本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改选。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一般由分管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知名人士担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如上述会员单位分管学生军训工作的学校领导和学生军训组织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由继任者接替原任担任的本协会职务。

协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人,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任免、聘请;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财务预算、决定重大开支项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教育厅、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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